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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是: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陕西省境内从事建筑设备管理、拆装经营、调剂租赁企业;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企业和建筑门窗、门窗型材、配件生产企业及有关科研、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经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调查研究,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紧紧依靠全体会员单位,维护行业利益,共同做好行业发展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全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建设厅。本会受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民政厅及上级有关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和平路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设备与门窗行业的管理。
2。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业发展工作。
3。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设备、电梯、建筑门窗、门窗型材及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产品的有关质量标准、规范和规程。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起草、修改有关管理、安全工作标准、规定和管理办法。
4。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有关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梯销售安装工程、建筑门窗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申报和认证咨询及年度检验工作。
5研究提出建筑机械设备和建筑门窗及门窗型材等市场动态及市场监控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完善建筑机械设备、建筑门窗及门窗型材等供销、调剂、租赁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6。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建筑机械、建筑门窗及门窗型材等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及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工作,促进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7。协助企业作好经营机制转换,促进企业向专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推动建机、电梯及门窗安装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增强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8。组织开展国内外有关业务的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
9。受理有关建筑设备、电梯安装维修、建筑门窗等产品质量及安装维修质量的投诉、反馈及争议调解,参与有关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维护广大用户和生产、安装企业的合法权益。
10。协助建筑施工、电梯、门窗企业不断坚强设备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企业开展经验交流,组织评选和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11。加强行业有关信息的收集、提供和管理。及时了解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的使用和技术状况,对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12。作好建筑设备、电梯及建筑门窗等有关方面的统计工作。
13。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各类人员上岗培训、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以及有关业内技术职称初评,不断提高有关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14。做好《会讯》的编辑出版工作。
15。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也个别在行业有影响的专家和专业人才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是从事建机管理、销售、租赁;电梯销售、安装和建筑门窗、型材生产及附着升降脚手架企业,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四)长期从事建筑机械、电梯、门窗行业工作,有专长、有影响的专家和专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协会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高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务由业务主管部门设立的社会团体代理中心统一管理负责,实行会计监督。协会设报帐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7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